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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的有效武器二:非法证据

 [日期:2015-12-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之所以非法证据能够成为刑事辩护律师有效的武器,是因为非法证据可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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