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现实国情下的侦查水平及刑事审判实践,大量的瑕疵往往被忽视,犯罪的构成往往被法院通过其他的证据去论证,所以辩护律师心中认为的利剑,往往被化解于无形。
有些证据问题只是轻微的瑕疵,可以通过补证补查得以弥补,有些证据问题是较大的瑕疵。
而只有真正称的上是“硬伤”的证据问题或非法证据,以及程序严重错误,才有可能成为无罪辩护的武器。
举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视听资料,有轻微瑕疵的可以补正,而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对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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