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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的有效武器三:程序严重违法

 [日期:2015-12-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一般来说,律师对待程序性违法一定要根据后果和性质作出区别对待,不要对所有的程序性违法都一视同仁,不能随意提出 “程序性违法”的问题,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关键要找出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有些程序性违法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技术性违法”,也就是在程序步骤和顺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说侦查机关在批准会见时拖延了一两天,在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中,没有见证人在场签字。我认为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法律程序,但是它们只是技术性违法。

律师应当把严重的程序性违法,作为辩护的重点对象。如违反回避制度、管辖制度,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律师的做法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赖以产生的基础是司法过程中实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刑事诉讼中,只有被追诉者的主张和异议得到充分表达,相互冲突的各种层次的利益得到综合考虑,才可能尽量缩小对诉讼结果的事后怀疑,使得各方充分信任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同一律师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先后接受两名以上有利害关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社会公众就会对该诉讼过程形成负面评价,并合理质疑程序违法下形成的裁判,甚至与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联系起来,影响司法公信力。本案中,从陈某的犯罪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看,确实应对其依法惩处。但如果简单地为了实现实体公正而牺牲程序公正,在程序违法未纠正的情况下,核准陈某死刑,就会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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