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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日期:2015-12-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垫江县法院   阅读:1
核心提示: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和缓解社会冲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一、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是刑事基本原则之一,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是要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内涵。“宽”,是指对犯罪较轻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以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严”,是要对严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以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二是要坚持宽严有度,宽严有据,不能 “宽”无边,“严”无度。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重罪轻判固然不对,轻罪重判一样也是错误”。三是要坚持宽严并用。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属于“严打”对象的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惩罚,保持高压态势。“宽”和“严”,是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宽”和“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严厉性”方面的一方面的一项内容。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惩罚。“严打”并不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行的另外一个刑事政策,只有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构架内,根据社会治安形势贯彻“严打”方针,才能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全面正确的理解。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掌握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放纵。我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充分用足用好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就是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坚持重视被告人如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从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一般应掌握从宽处理。该严则严就是在实际判处中,对于被告人如具有累犯、主犯、惯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未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一般应掌握从重处罚。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适用
第一、从宽处罚政策在我院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实现刑罚的轻刑化,必须要求法官对法律的精神有一种透彻的把握,在深厚的专业功底支撑下,运用良知、勇气和技巧来编织权力之网,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政策。其操作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运用: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如2007年被告人汪天文受贿人民币15000元,是在听了党校法制课,深感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便主动到检察院投案自首。我院审理后根据其行为,依法给于免予刑事处罚。2、正确运用刑罚第七十二条,适当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基本掌握在:(1)、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有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判处非监禁刑。如2006年适用非监禁刑15人,2007年1-7月适用非监禁刑8人;(2)、对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残疾人犯罪有悔罪,依法体现刑事政策,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应适用非监禁刑。如被告人吴顺元非法经营罪,因吴顺元双腿属二级残废,生活自理能力较差,本院依法判处其缓刑。还有被告人陈柳贩毒一案,因陈柳正在哺乳期,在被判处刑罚时,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3)、对“弱势群体”犯罪,因生活所逼而犯罪,符合缓刑条件均以宽缓为主;(4)、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从轻处罚。如被告人被告人盛治华故意杀人罪一案,因其丈夫夏云华脾气很怪,长期与村邻和家人的关系都不和睦,经常打骂家人。2006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因夏云华将饭碗打倒在地,并追打孙女夏艳琼、儿媳张国碧,被告人盛治华手提木板、铁条将夏云华打死,最后,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判处盛治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也一般适用缓刑;(6)、对由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中的一般参与者以及邻里纠纷因小事就引起吵架、打架而造成伤害案件,有悔罪表现,又积极赔偿损失,此类案件同样适用缓刑。如2007年上半年故意伤害案件就有23件40人,分别占公诉案件的13.22%/14.49%,判处缓刑13人。总之,2006年度共审结238件334人,判处非监禁刑125人,其中未成年案件29件70人,除撤诉外未成年人犯罪41人,适用非监禁刑15人。2007年一至七月,共审结167件261人,判处非监禁刑91人,其中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件47人,适用缓刑8人。
第二、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该严的一定从严处理。其具体操作应做到:(1)、对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如被告人王盛权、邹正华、邹贤琼抢劫、强奸一案,审理后我院以王盛权、邹正华多次抢劫、多次轮奸按最高刑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二年,邹贤琼犯抢劫最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对聚众性斗殴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案件。如被告人李飞、徐成龙强迫卖淫一案,考虑到作案手段、社会效果,依法判处李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徐成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3)、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爆炸物品、涉枪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4)、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如被告人周川、渝强、邱方洪、余建华、李翔、龙思伟等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周川等纠集在一起,横行霸道,不计后果,持刀多次将别人砍伤,因此考虑到其社会效果和群众的呼声,依法判处周川有期徒刑8年及其同伙不等的有期徒刑。(5)、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的原则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公正原则。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加强法学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才能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加强非监禁刑罪犯的管理,认真做好脱、漏、管的清理和整治工作,让罪犯真正在服刑,切实体现法律严肃性。使其非监禁刑罪犯在社会这一大家庭中能做到遵纪守法,重新做人,为社会做贡献。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减少非监禁刑罪犯再犯罪的现象发生。2007年上半年,我院收监执行原判刑罚8人,均系未成年人再犯罪,这说明未成年人思想不稳定,经不住社会不良之风的诱惑,加之监管力度不到位,很容易再犯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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