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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准自首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职务犯罪准自首

 职务犯罪准自首

2009年《职务犯罪自首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职务犯罪的两种准自首:

1.没有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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