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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别严重后果”如何理解?

 [日期:2016-09-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别严重后果”如何理解?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别严重后果”如何理解?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有人认为,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重大人员伤亡、特别巨大经济损失、以及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特别重大的社会恐慌性后果等。

          你的理解是什么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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