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例1: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李某系潼南县某驾校教练,张某系其培训学员。2013年10月5日,李某以有关系不通过考试就能够为张某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张某现金2.3万元。事后,李某将一假驾驶证交给张某,张某将该证拿到车管所查询,得知是假证。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后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收取的2.3万元。
案例2:原告付某诉被告沈某健康权纠纷案。
付某与沈某系潼南中学初三同班同学。2012年10月12日,二人在课间活动中发生争执。付某牙齿磕掉三颗,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之后两次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退回补充侦查。该案耗时一年多,侦查仍无实质进展。现付某以沈某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沈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二、“先刑后民原则”的概念。
“先刑后民”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该原则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程序价值在于公权利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公权利,体现了国家利益保护的绝对性。
三、“先刑后民”原则在本文案例中的适用。
案例1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案例2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可以先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即便是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要以刑事裁判为基础,那也只能是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等待刑事判决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而不能径行剥夺原告的民事诉权,裁定驳回起诉。具体在什么条件下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应当发生在刑事和民事发生牵连的案件中,如果单纯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就不存在刑民顺序问题。
2、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审判前已经提起或准备提起,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或准备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存在刑民顺序问题。
3、当刑事和民事发生牵连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主要看“先刑后民”中的“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还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如果“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如果“民事”纠纷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或者说是犯罪行为衍生的损害后果,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案例1中,被告以假的驾驶证冒充真证达到占有原告钱财的目的,且数额较大,该行为本身就涉嫌诈骗罪。案例2中的损害赔偿是由故意伤害这一犯罪行为而派生出来的一个民事纠纷,故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笔者总结了一个简单的区分方法:(1)属于刑事案件退赃范畴的请求,如果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要适用“先刑后民”。例如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2)属于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种纠纷均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二者可以同时进行。例如故意伤害、生产假药等犯罪行为引发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即使某些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要以刑事案件的裁判为依据,那也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裁定中止诉讼,而于“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无关。
四、民刑交叉案件中“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应审慎适用。
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究竟是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裁定驳回起诉,还是需等待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无论哪种方式均会使民事纠纷解决过于延迟,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或者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行恢复诉讼。都会存在刑事侦查久拖不决,恢复诉讼遥遥无期的情况。本文中的案例2,公安机关就侦查了长达一年之久,至今无任何实质结论。
因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做到,在民事审判并不必然以刑事审判为前提的情况下,应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不应将风险转移给当事人,应尽量从挽回损失、补偿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民、刑同时启动程序。尽量审慎认定民刑交叉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的适用范围。
案例1: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李某系潼南县某驾校教练,张某系其培训学员。2013年10月5日,李某以有关系不通过考试就能够为张某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张某现金2.3万元。事后,李某将一假驾驶证交给张某,张某将该证拿到车管所查询,得知是假证。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后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收取的2.3万元。
案例2:原告付某诉被告沈某健康权纠纷案。
付某与沈某系潼南中学初三同班同学。2012年10月12日,二人在课间活动中发生争执。付某牙齿磕掉三颗,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之后两次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退回补充侦查。该案耗时一年多,侦查仍无实质进展。现付某以沈某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沈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二、“先刑后民原则”的概念。
“先刑后民”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该原则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程序价值在于公权利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公权利,体现了国家利益保护的绝对性。
三、“先刑后民”原则在本文案例中的适用。
案例1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案例2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可以先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即便是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要以刑事裁判为基础,那也只能是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等待刑事判决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而不能径行剥夺原告的民事诉权,裁定驳回起诉。具体在什么条件下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应当发生在刑事和民事发生牵连的案件中,如果单纯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就不存在刑民顺序问题。
2、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审判前已经提起或准备提起,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或准备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存在刑民顺序问题。
3、当刑事和民事发生牵连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主要看“先刑后民”中的“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还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如果“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如果“民事”纠纷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或者说是犯罪行为衍生的损害后果,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案例1中,被告以假的驾驶证冒充真证达到占有原告钱财的目的,且数额较大,该行为本身就涉嫌诈骗罪。案例2中的损害赔偿是由故意伤害这一犯罪行为而派生出来的一个民事纠纷,故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笔者总结了一个简单的区分方法:(1)属于刑事案件退赃范畴的请求,如果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要适用“先刑后民”。例如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2)属于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种纠纷均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二者可以同时进行。例如故意伤害、生产假药等犯罪行为引发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即使某些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要以刑事案件的裁判为依据,那也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裁定中止诉讼,而于“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无关。
四、民刑交叉案件中“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应审慎适用。
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究竟是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裁定驳回起诉,还是需等待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无论哪种方式均会使民事纠纷解决过于延迟,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或者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行恢复诉讼。都会存在刑事侦查久拖不决,恢复诉讼遥遥无期的情况。本文中的案例2,公安机关就侦查了长达一年之久,至今无任何实质结论。
因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做到,在民事审判并不必然以刑事审判为前提的情况下,应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不应将风险转移给当事人,应尽量从挽回损失、补偿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民、刑同时启动程序。尽量审慎认定民刑交叉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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