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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日期:2015-12-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 徐川   阅读:2
核心提示:

 

  论文提要:

近几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学界和司法界热烈的讨论,我国通过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宪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和观念,立法的缺失,排除程序的不完善,司法体制的限制以及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低下等原因,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得不到发展,鉴于此,笔者从完善立法,从根本上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建立排除具体非法证据的措施,加强舆论监督以及提高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等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近几年,随着我国冤假错案的增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学界和司法界很大的关注,2010年的赵作海案更是使“刑讯逼供”等名词得到热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越来越突出它的重要性。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规定”的颁布,加强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办案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这一规则的确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案件真实的发现,诉讼负担的减轻,司法资源的节约,人们对法律的认可和案件判决的信服,程序正义,社会的稳定以及司法尊严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一、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的问题首先是如何界定非法证据,只有知道什么是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然后才能够深入的探讨在什么情况下产生非法证据以及怎样处理的问题。

1、非法证据的概念

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历来众说纷纭,目前还没有统一定论,但从总体上来说,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从这一释义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所包含的范围相当广泛,既有法定来源和表现形式方面的内容,也有诉讼程序方面的要求。而狭义的“非法证据”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通常是指诉讼程序方面的非法证据,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及运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关于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收集证据等。 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属于典型的非法手段。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来论述。

2、非法证据的种类

虽然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从未间断过,但是在立法上,并未对非法证据的种类作出明确的划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那么,非法证据到底有哪些种类呢?学界对此意见不一,但是从整体来说,非法证据一般分为一下几类:

(1)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对这类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主要的内容。

(2)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证据分类中的一种重要分类,因此非法证据当然的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一般是指通过非法搜查、扣押取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以这种方式取得的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都应属于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英国,但是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其再诉讼中的地位最早起源于美国,主要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1914年的“威克斯诉合众国”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以初步确立,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经“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以正式确立。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其中,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刑事诉讼中定案的依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种是对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第二种是对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非法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第三种是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也即“毒树之果”的排除。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证据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联系紧密,关系着被告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较多,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明确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专门法律法规,只是在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1、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第15条规定:“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 不得援引任何未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依据, 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有刑讯逼供的证据” , 它是我国在诉讼中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依据。 此外,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足以说明我们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权利、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2、宪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被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违反宪法规定而获取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3、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但是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条没有直接说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已经包含了对非法证据的禁止态度。此外,《刑事诉讼法》第91-118条规定了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没有形成一种制度,以致连续出现佘祥林、赵作海这样的案件。由于我国传统、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和和观念的影响

我国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往往坚持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价值观念,虽然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缓解,但总体来说对程序的重视程度还有所懈怠,执法人员为了打击犯罪,惩罚犯罪而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虽然现在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人们骨子里还存在很大一部分的人治思想,对司法长官充满着膜拜之情,崇拜司法长官的个人权威,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威严。此外,老百姓对犯罪深恶痛绝,要求司法机关高效破案、要求审判机关狠狠的惩罚犯罪分子,这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压力,迫使侦查机关使用非法手段获得证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能直接排除适用某些证据。 这些都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2、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范的缺失

目前,我国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很欠缺。第一,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证据法典,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但是并未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在司法解释中才作出了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第二,虽然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简单、片面,仅仅只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了规定,并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主要还是对言词证据的排除,只在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的完善、从根本上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还很缺失,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到实质性作用并不断完善就需要我们加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但是只有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规范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这样,非法证据排除规在刑事诉讼中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法典,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更多的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的,但是司法解释和一般的基本法律不同,它不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级别较低,且本身是在一定的情况出现后,针对特定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具有临时性,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所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多质疑。因此,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首先,应该制定完善的证据法,通过立法对证据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明确的说明,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次,可以修订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级别较高,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处理案件的时对证据处理法规的运用更方便。第三,可以完善《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地位,以便更有力的保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2、从根本上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判阶段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法庭审查、证明责任、法庭处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依法排除。但是,只从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作出规定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据的取得,还应从源头上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在侦查阶段形成,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作出对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以减少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形成,如在审讯过程中建立全程录像制度、律师在场制度等。

(二)完善排除具体非法证据的措施

前文已经对非法证据的种类作了论述,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得从各个种类的非法证据着手,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具体的措施。

1、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措施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笔者认为不应该一刀切,一律排除。虽然言词证据客观性较差,很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陈述人可能会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作出虚假陈述,即使没有利害关系,也有可能由于证人的品质或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而不如实陈述。 但是,言词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之一,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是整个案件的见证者,他们对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和结果都非常的了解,他们所作出的言词证据能够真正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对这类证据一律排除,将会大大增强破案的难度。此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性格的不同,对于反侦察能力强的人,不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便得不到相关的证据,而对于奴性思想很强的人,通过合法的手段不可能作出最真实的言词证据,只有稍加威胁或者以轻微胁迫的方式,才能取得言词证据。

2、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措施

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仍然应当分情况而论。前文所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且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物,往往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并且一般来说难以伪造。

3、排除“毒树之果”的措施

笔者认为,对于“毒树之果”不宜完全排除,“毒树之果”取得的手段和程序是完全合法的,虽然其线索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毒树之果”的客观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毒树之果”完全符合了证据的三性的要求,因此应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三)加强舆论监督及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

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不仅应加强法律的规范,对不同种类非法证据作出不同的排除措施,还应加强舆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使司法更加透明,更加公正。此外,还应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

1、加强舆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

目前,舆论在我国各方面的监督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异常迅猛,互联网的发展更是异军突起,对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应该充分运用舆论的力量,加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帮助公众了解刑事诉讼事务,是刑事诉讼程序更公开透明,这样,非法证据在舆论的监督下便派不上用场,判决结果也就会更加公正。

2、对侦查人员的要求

侦查机关应严格履行其职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活动,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禁止非法取证以及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侦查活动,积极配合各个部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己的侦查能力,从而进行合法的取证行为。 

3、对检察人员的要求

由于检察机关既是监督机关又是起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查机关的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两面性,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监督侦查机关,尽量避免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对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予以指正。同时,对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杜绝非法取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要负起证明其每一个证据的合法性的责任,必须熟悉每一个证据的取证过程。此外,检察机关还应熟悉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程序,以便排除程序的顺利进行。

4、对审判人员的要求

审判机关是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其作出的决定将对被告人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审判机关应严格履行其职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审判人员要非常熟悉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理解非法证据的含义、种类以及排除的程序,坚持司法独立和中立的地位,排除其他机关对诉讼的干预,对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应该坚决排除。此外,审判人员还应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执行能力,以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顺利进行。

5、对律师的要求

律师是刑事诉讼起着重要的作用,对被告人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乃至生命权至关重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律师熟谙非法证据提出、证明等相关程序,善于思考和调查,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只是在一些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刑事诉讼法》中略有提及,这已经是一个比较好的开始,我国已经开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重视。它的实质内涵学界基本上都已经进行了比较透彻的研究,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提供了比较深刻的理论基础。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研究比较成熟,立法比较全面,我们应该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情况下,创新的借鉴西方的立法原则与实施办法,使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

目前,由于传统观念、司法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得到确认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实现,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努力,加强这一规则的理论研究,提高司法机关相关人员的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加强监督。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便是这一努力的结果,这也足以证明我们有理由相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的立法,必将很快到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刑事诉讼制度必将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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