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如果罪行已被通缉,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在,视为已掌握。罪行已录入全国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已掌握。
(二)同种罪行、不同种罪行。
未掌握与已掌握属选择性罪名,属同种,如走私与制造毒品。
交代的与司法机关掌握的在法律上、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强制措施后,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滥用职权,认定同种罪行。
法律,事实上的密切关联只要是方式、方法、手段有密切相关,或起因、过程、方法等有相互关联,罪名上相互交叉、关联。如果这些事实不交代,掌握的罪行就不完整,不清楚,就属于事实上的关联。如故意杀人,交代购买原料制造炸药,制造爆炸物与杀人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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