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余罪自首的认定

 [日期:2015-12-0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一)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如果罪行已被通缉,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在,视为已掌握。罪行已录入全国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已掌握。

(二)同种罪行、不同种罪行。

未掌握与已掌握属选择性罪名,属同种,如走私与制造毒品。

交代的与司法机关掌握的在法律上、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强制措施后,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滥用职权,认定同种罪行。

法律,事实上的密切关联只要是方式、方法、手段有密切相关,或起因、过程、方法等有相互关联,罪名上相互交叉、关联。如果这些事实不交代,掌握的罪行就不完整,不清楚,就属于事实上的关联。如故意杀人,交代购买原料制造炸药,制造爆炸物与杀人密切相关。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