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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官解读如实供述罪行的认定

 [日期:2015-12-0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一)不如实供述身份。应供述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应认为如实供述。如冒充未成年人,隐瞒前科,则影响。隐瞒身份对量刑有影响,就不认定,标准不同于犯罪事实。

(二)主要犯罪事实。定罪事实。重大量刑事实: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应认定。如果一样多呢?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隐藏真实犯罪目的,干扰查明犯罪事实,不认定。如贩卖毒品说成非法持有。临界点,影响法定刑升降格,不能一概而论。如盗窃,甲9900,不认罪;乙11000,自动到岸并认罪。当庭乙只认9900。这样,按照宽严相济,自首制度设立初衷,后者仍应认定如实供述。但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推卸责任或者包揽罪责、掩盖犯罪性质,肇事隐瞒逃逸的,抢劫隐瞒持枪的,不能认定。要区别于对犯罪性质的辩解,认事实,但因为认识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他罪,不影响。

(三)如实供述的时间限制

1、不限定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

2、必须有过如实供述,掌握在当天或初次供述,否则不能体现节约资源的价值。

3、交代后翻供,一审判决前又认罪,认定自首,但从严掌握,可以不从轻。

4、一审认定自首,二审翻供,不能改变自首认定。

5、一审不认,二审才认,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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