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形式: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1、准备去投案,正在投案途中。仅有辩解不行,已寻找交通工具,证人与被告人关系,真实和客观性。以亲属证人作出的最初证言为准,当时证人不了解被告人供述内容。例如返回原籍一个多月被抓获,即便原本打算,也视为后期改变,不认定。辩解是否符合情理,例如父母病发,要送回家或医院再去,查实可以认定。仅有悔过书或者投案说明,不能合理说明有何投案的打算和计划,不能认定,或许有不是必然有。
2、主动报案时未承认犯罪事实但未逃离现场,如实供述,可以认定。离开现场,但报案时如实告知自己位置,未给调查抓捕造成显著障碍的,可以比照没有逃离现场。报案时未如实供述,即便报案,也不能认定。企图自杀,因逃避法律制裁,缺乏主动性;或者多次报案,但不说自己是作案人,不认定。
3、明知他人报案等待。作案后离开,明知他人报案,有机会逃未逃,抓捕时未拒捕,如实供述,比照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必须事先明知警方即将到来,亲属背着他报警不能认定。其他都符合,但阻止他人施救被害人,不能认定。
4、传唤或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认定。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定。
5、形迹可疑自首。
形迹可疑不能已被认定有犯罪嫌疑,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携带的物品不能证明有犯罪嫌疑,没有证据和线索。犯罪嫌疑主体是司法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他人提供的线索,认定嫌疑,有指向性和针对性。如身上、携带的、驾乘工具发现与犯罪有关物品(将人与某一类犯罪联系起来,不需要针对性的具体犯罪类型,如血迹、毒品、枪支、凶器等),不认定。
6、捆绑送子归案,或在不知情情况下被送往归案,不认定,但可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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