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两小区保安与一男子发生冲突将其打伤,另外两名保安帮助他们将涉案监控录像删除。近日,公诉机关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将该四名保安诉至大兴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安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南门处,因检查出入证问题与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并持拳殴打黄某面部,后被告人谢某持拳参与对黄某面部的殴打。经鉴定,黄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中控室内,帮助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安某、谢某毁灭犯罪证据,将案发现场小区南门监控录像删除,造成证据灭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高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24日(周四)上午9时,在大兴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安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南门处,因检查出入证问题与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并持拳殴打黄某面部,后被告人谢某持拳参与对黄某面部的殴打。经鉴定,黄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中控室内,帮助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安某、谢某毁灭犯罪证据,将案发现场小区南门监控录像删除,造成证据灭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高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24日(周四)上午9时,在大兴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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