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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5-11-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3
核心提示: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我国刑法对死刑核准权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的慎重态度。
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指出:鉴于目前的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决定》同时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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