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海上交通肇事应当由哪个部门侦查
最近,我代理了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件,河北省某市当事人来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咨询海上肇事管辖事宜。原来在2013年7月,河北省某港口,在港口内执行任务的巡逻船与日本籍货轮相撞,导致四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执行任务的有当事人的家属也不幸遇难,当地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
说实在的,我们接触的海上事故不多,只好查询资料和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第七条规定,公安边防海警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对海上发生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那么,由于本案是发生在海上,根据此规定,应当由公安边防海警负责侦查。
本案和陆地交通肇事案不同,陆地上的交通肇事一般由案发地公安部门侦查,而每个省公安边防海警并非按照行政机关的层级和地域设置,也就是说,某市发生了海上交通肇事案,但该市并没有海警,还需要其他市的海警来管辖。
最后,当事人非常感谢律师的负责敬业精神,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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