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今天,就一名智障服刑人员在安徽省旌德县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死亡事件,旌德县相关政法机关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独家回应时表示,经法医鉴定,该服刑人员系间质性心肌炎致心力衰竭死亡,排除自杀、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等外部原因所致死亡。
调查显示,该服刑人员名叫刘人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2年7月25日,再次因涉嫌盗窃被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被依法批准逮捕;10月25日被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其余刑在1年以下而留所服刑。
2013年3月以来,刘人祥出现腿部浮肿现象,看守所所医及时予以检查、治疗,并3次将刘送旌德县人民医院检查、医治。5月6日下午,刘出现呕吐、低血压症状,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诊治,当晚收住入院。5月7日凌晨2时20分,刘人祥死亡。县公安局法医在县检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员见证下,在县医院对尸表进行查验、拍照,并及时将尸体送殡仪馆保存。
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公安机关调查,并组织刘人祥家属观看了刘人祥关押监室事发前15日的监控录像;调阅就诊记录;询问相关人员;调查刘人祥既往病史。根据公安、检察机关调查,排除刘人祥自杀,排除由于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为查清刘人祥死因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旌德县检察院决定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刘人祥家属要求由司法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承诺认可该鉴定机构鉴定意见。5月10日,检察机关聘请(上海)司法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人祥死亡原因进行鉴定;5月11日,在刘人祥3名家属代表的现场参与下,法医对刘人祥尸体进行解剖;5月31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人祥系间质性心肌炎致心力衰竭死亡。
6月19日,刘人祥家属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并指定要求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并附死者家属重新鉴定要求。6月2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回函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明确死者系疾病死亡而非外伤死亡……没有重新对尸体进行检验的必要”。
旌德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事件发生后,该县成立了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参加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开展调查、处理。宣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也派员参加。
旌德县公安、检察机关多次向死者家属及其聘请的律师,通报调查经过、调查结论、鉴定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调查显示,该服刑人员名叫刘人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2年7月25日,再次因涉嫌盗窃被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被依法批准逮捕;10月25日被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其余刑在1年以下而留所服刑。
2013年3月以来,刘人祥出现腿部浮肿现象,看守所所医及时予以检查、治疗,并3次将刘送旌德县人民医院检查、医治。5月6日下午,刘出现呕吐、低血压症状,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诊治,当晚收住入院。5月7日凌晨2时20分,刘人祥死亡。县公安局法医在县检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员见证下,在县医院对尸表进行查验、拍照,并及时将尸体送殡仪馆保存。
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公安机关调查,并组织刘人祥家属观看了刘人祥关押监室事发前15日的监控录像;调阅就诊记录;询问相关人员;调查刘人祥既往病史。根据公安、检察机关调查,排除刘人祥自杀,排除由于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为查清刘人祥死因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旌德县检察院决定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刘人祥家属要求由司法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承诺认可该鉴定机构鉴定意见。5月10日,检察机关聘请(上海)司法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人祥死亡原因进行鉴定;5月11日,在刘人祥3名家属代表的现场参与下,法医对刘人祥尸体进行解剖;5月31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人祥系间质性心肌炎致心力衰竭死亡。
6月19日,刘人祥家属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并指定要求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并附死者家属重新鉴定要求。6月2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回函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明确死者系疾病死亡而非外伤死亡……没有重新对尸体进行检验的必要”。
旌德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事件发生后,该县成立了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参加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开展调查、处理。宣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也派员参加。
旌德县公安、检察机关多次向死者家属及其聘请的律师,通报调查经过、调查结论、鉴定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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