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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法释〔200913

20099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9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151条第3(《刑法修正案()》第1)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180条第4(《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刑法修正案()》第3)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53条之一第1(《刑法修正案()》第7条第1)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253条之一第2(《刑法修正案()》第7条第2)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第8)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85条第2(《刑法修正案()》第9条第1)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85条第3(《刑法修正案()》第9条第2)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337条第1(《刑法修正案()》第11)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375条第2(《刑法修正案()》第12条第1)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375条第3(《刑法修正案()》第12条第2)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1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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