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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寄押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内有哪些理由

 [日期:2015-11-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临时寄押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内有哪些理由

 

外地公安机关抓捕到在逃犯罪嫌疑人后,如果抓获地距发案地较远,不能在当日移交给办案公安机关押解回发案地,就要先行寄押。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实践中,为了方便网上追逃和抓捕机关寄押犯罪嫌疑人,办案公安机关大多在实施网上追逃前对在逃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对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则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外地公安机关根据网上信息,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后,依据办案公安机关传真的拘留证、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寄押。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可以适用公安部规章中“临时寄押”的规定,这段时间不属于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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