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强奸人数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可以在十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此可见,强奸人数的多少,是强奸罪中影响犯罪构成的重要事实,也是决定基准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当强奸妇女一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时,在强奸妇女一人的基础上多强奸一人(即强奸二人)成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犯罪事实;当强奸妇女三人作为强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时,在强奸妇女三人的基础上多强奸一人成为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犯罪事实。例如,甲强奸妇女二人二次的案件,甲的量刑起点是根据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为四年;然后根据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假如是三年,则甲的基准刑确定为七年。
2.强奸次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次数越多,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就越大,因此应当将强奸的次数作为强奸罪中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例如,甲强奸妇女乙两次,可以根据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确定量刑起点为四年,然后根据当地量刑实施细则,假如规定的是对同一人增加强奸一次、增加刑罚量一年,那么甲的基准刑确定为五年。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长时间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实施强奸或者奸淫”情形的,有可能认定为“情节恶劣”。对于这种情形,强奸次数已经作为考量“情节恶劣”的依据,使被告人的量刑起点提高到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因此一般不宜再因为强奸次数的原因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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