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强奸罪与“强奸幼女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现在已无“强奸幼女罪”这一罪名,该罪名已并入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奸淫幼女行为的对象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即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
当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非一律构成强奸罪,还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智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