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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停车场醇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来说,并不要求必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亦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进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要件,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lOOml(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那么此处的“道路”如何理解?是否就是指狭义的马路抑或还包括其他空间区域?这涉及犯罪空间条件的认定,也关涉入罪前提的认定。 
    “道路”从其本身词义上理解就是地面上供人、车通行的部分,即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但是否所有人、车可至的地方都必须纳入刑法上的“道路”范畴,值得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界定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特别策划·危险驾驶罪专题13 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刑法》中的危险驾驶 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同类犯罪客体,都属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中对“道路”的认定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因此,应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对“道路”的界定是相一致的。 
    虽然本罪不要求以发生任何从重情节或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从立法原 意上来看,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构成本 罪必须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如果不能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即使行为人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如在私人车库、人迹罕至的 荒漠、草原、森林等公众很少或不可能涉足的特定空间,即使实施危险驾驶行 为,亦不会危及公共安全,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这些区域 的道路就不宜作为刑法上的“道路”来认定。除此之外的诸如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狭义上的“道路”以及广场区域等,都可以纳入刑法上的“道路”范畴。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谋勇在自己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但该她 下停车场并非专属其个人,亦非只停放其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属于公共停车场,众多的车辆在此出入通行和停放,被告人刘谋勇的醉酒驾驶行为完全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的可能,故该公共停车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因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谋勇在此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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