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武汉会议纪要》之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

 [日期:2015-11-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

关于这一问题,《大连会议纪要》以行为人是否牟利为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将托购者、代购者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武汉会议纪要》对这一观点作出了部分修改,即当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不再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是作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武汉会议纪要》对于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从中牟利,对代购者以贩毒毒品罪论处的观点加以了继承。同时,也对“从中牟利”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即,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