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两者应当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
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毒品犯罪的减刑、假释等;
第二,《大连会议纪要》虽有规定,但《武汉会议纪要》作了修改、完善的,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等;
第三,《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充性规定的,两者配套使用。如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共同犯罪的认定、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等;
第四,《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没有涉及的,继续参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毒品案件的立功、主观明知的认定、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等。、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