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律师在监狱和看守所会见手续有何不同
1、《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第五条规定,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
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会见手续有何不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家属签署的委托书即可,而在监狱会见需要在押犯本人签订的委托书。这就是二者会见手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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