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因此,对于毒品犯罪仍然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但是,与《大连会议纪要》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新变化:
第一,强调对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证据要求为“最高”和“最严”。“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第二,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
第三,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
第四,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上下游犯罪;
第五,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第六,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