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械”严格限制在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的范围内。另一种意见认为,“械”的范围应当广于“凶器”,除治安管制刀具、枪支以外,还包括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但这两种意见都认为,对“械”的认定应有统一标准,不能依据实际损害结果认定所使用的工具是否为“械”。对于使用“械”以外的工具致人重伤、死亡的,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转化定罪,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械”的认定,要考虑被告人所持物品的物理性质,更要结合案情判断此物在犯罪中所起实际作用的大小。对于通常情况下不会致人伤亡,但在斗殴过程中被用作伤人工具的,如果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即可认定为“械”。
研讨认为,第三种意见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有利于解决具体案件中“械”的认定问题,较为可取。对于持砖块、酒瓶类物品进行斗殴的,是否认定为“持械”,应结合所持物品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