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考试场、检测站、4S店等交管业务对外服务场所周围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时,制造事端、聚众起哄闹事、引起群众围观等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秩序”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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