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吗?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吗?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刑法上所讨论的安乐死,限于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他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
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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