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北京经济纠纷律师解析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北京经济纠纷律师解析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
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拘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伺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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