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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中的特殊身份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7-03-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身份是如何规定的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身份是如何规定的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身份必须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因为实施犯罪才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人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例如,在叛逃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属于特殊身份,但在故意杀人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没有密切联系,因而不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这取决于身份的类型与刑法的规定。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医务人员等;(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等;(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投标人、公司发起人等;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重性病患者;(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等。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例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但这只是就实行犯而言,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人教唆或者帮助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人犯贪污罪的,成立共犯。又如,受贿罪的实行犯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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