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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证毒品犯罪案件中鉴定意见书

 [日期:2016-09-0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如何质证毒品犯罪案件中鉴定意见书

 1、扣押清单的物品来源是否明确,鉴定样本的来源是否与扣押清单的毒品是否具有同一性;

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业务范围、证书是否年检,称量毒品必须侦查机关实施等;

3、鉴定的过程、检验方法,使用工具,是否适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3年第10号

182

GB/T 29635-2013

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2013-11-01

183

GB/T 29636-2013

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2013-11-01

184

GB/T 29637-2013

疑似毒品中氯胺酮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2013-11-01


4、检验报告中未告知使用何种规格的气相食谱仪器?

5、取样过程取得什么样品,送检人与检验人是否交接清单,涉案毒品与检材之间是否有相关性;

6、委托事项是否要求定量鉴定,但鉴定报告却有,超过委托事项;

7、鉴定报告所描述的甲基苯丙胺质谱峰、峰值是多少?气相色谱图缺乏,因此,检验缺乏科学性。

8、鉴定时间、送检时间、案发时间是否衔接,期间的毒品保管过程是否合法、规范?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7)、审查鉴定时,要注意鉴定主体是否合格、鉴定内容和范围是否全面、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检材提取、检验、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人有无签字等)、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具体、鉴定报告的体例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鉴定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安机关缴获毒品规定》第五条 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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