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余罪自首如何认定
余罪自首如何认定
余罪自首:对象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罪行。
1.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自首。行政拘留等非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间交代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如果行政拘留仅仅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非同种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来源:468号
2. 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来源:701号
3. 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解释》关于余罪自首的规定就可以被理解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均构成不同罪名的,成立自首(按《意见》规定,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存在法律、事实关联的除外);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构成相同罪名的,不成立自首。当然,如果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经查不实,则应当以判决确定的罪名,来认定是否构成余罪自首。这里的“罪名”,不限于法院判决确定的罪名。认定罪名的法律标准是犯罪构成,数行为符合同一犯罪构成的,就是同一罪名;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就是不同罪名。所以,《意见》规定的是“以罪名区分”,而不是以“判决确定的罪名区分”。
观点来源: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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