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如何理解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
如何理解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最近,我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了一个毒品案件(单人单案),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被公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手机短信、手机通话记录等。被告人供述从老家安徽运输毒品到北京,但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否认定其就是运输毒品,还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注意到,公诉人补充侦查一次。补充的证据包括手机通话记录等,该证据显示被告人的运行轨迹,从安徽出发,途径河北衡水、廊坊、固安等地,最后到北京。那么这份证据锁定了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的事实,即使被告人翻供,辩解自己系非法持有,也无济于事。
综上,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不能仅凭口供,还需要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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