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宜认定为自首
观点来源:(2015)南刑二初字第0043号
经查,X于2013年8月12日就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向C行贿的事实,同日,被告人C接受纪委“两规”措施调查,后其于2013年8月14日、8月17日才供述了收受X贿赂及...的事实。故被告人C系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宜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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