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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

 [日期:2016-03-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04.02.16  
【实施日期】2004.02.1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建设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对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权限作了明确划分。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前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参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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