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6-03-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02.16
【实施日期】2004.02.1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

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此复。


2004年2月16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