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是 “由人到证”,其特点在于先审讯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进一步去收集固定其他证据,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一些恶性案件如被害人死亡的谋杀案,在难以找到目击证人、难以收集到其他高可信度证据的情况下,由讯问入手查获犯罪嫌疑人,更是不少侦查人员最容易使用的侦查手段。由于破案的巨大压力,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对被告人进行连续的高强度突审,甚至诱供、指供、刑讯逼供,导致本来清白的被告人经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身体折磨而做出虚假的有罪供述。在赵作海、杜培武等案件的讯问笔录中,警方迫于破案的压力,对有嫌疑的人实施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行为,犯罪嫌疑人经受不住折磨,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胡乱供述。讯问中的虚假供述,很难在其后的起诉、审判程序中被发现、被纠正。可以说,虚假供述即虚假的讯问笔录是错案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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