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

 [日期:2015-12-2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4
核心提示:

(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二十四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检察机关的工作秘密,系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形成的国家秘密以外的,尚未公开和不宜公开的,一旦泄漏会给工作带来损害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章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国家保密局关于认真划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指示精神,现提出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几点意见:
    一、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范围
    (一)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事件和统计数据;
    (二)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案件的法律文书;
    (三)未立案侦查的有关举报材料及举报人情况;
    (四)正在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有关材料的处理意见;
    (五)已解除国家秘密但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
    (六)检察机关内部讨论与研究分析案件的情况及对策;
    (七)检察机关内部文件、材料;
    (八)尚未公开的检察机关人事安排和职务任免事项;
    (九)检察机关内部事项。
    二、查处泄漏检察工作秘密的依据
    (一)泄漏检察工作秘密,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泄漏检察工作秘密的报告制度,参照泄漏国家秘密的报告制度执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