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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12-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检会(20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 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 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 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 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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