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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的解读

 [日期:2015-12-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关键词一“身边人” 受贿犯罪主体扩大配偶情人列入其中
【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情人参与作案的现象十分普遍。另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修订前的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将领导干部“身边人”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领导干部“身边人”可独立作为受贿罪的主体,这无疑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关键词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大幅加重该罪刑罚最高刑提高至十年

  【修正前的刑法】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修正案】将本罪中差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

  【解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这次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同时,在量刑上又注意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区别。

  关键词三 “老鼠仓” 补充内幕交易规定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修正前的刑法】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修正案】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证券市场火爆时,曾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基金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把大量资金投到某一支股票上。但基金经理在买股票的时候自己也买了很多,并告诉他的亲戚朋友也投钱到这支股票上,提前建仓,之后提前跑掉,即通常说的“来得快,跑得也快”的“老鼠仓”。过去对此类行为,无法用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进行打击。新修订的刑法对这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关键词四 组织传销 严打组织传销行为增加规定其为犯罪

  【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目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规定。

  这一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

  关键词五 个人信息 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可能被判三年徒刑

  【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源头有的竟是一些国家机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电信、金融等单位。他们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非法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此次刑法修订增加这方面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关键词六 绑架罪 降低绑架罪起刑点最低十年降为五年

  【修正前的刑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正案】在上述规定中增加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现在的绑架犯罪已经和多年前大不相同,以前绑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残忍。现在绑架者很多既不“撕票”,也没有虐待行为,只要拿到钱就会放人。而修正前的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已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这次修正,既考虑了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又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刑法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此类犯罪。

  关键词七 偷税罪 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初犯可不追究刑责

  【修正前的刑法】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修正案】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增加规定: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解读】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有关部门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八 未成年人盗窃 组织未成年人盗窃最高可能判刑七年

  【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在一些大中城市,未成年人有组织地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他们的背后经常会有一个成年人的团伙在操纵。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理应定为犯罪。

  关键词九 反洗钱 修改完善相关措施增设单位窝藏犯罪

  【修正前的刑法】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增加上述犯罪的单位犯罪。

  【解读】现实生活中,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修正案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关键词十 军车号牌  盗窃部队车辆号牌最高可判七年徒刑

  【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规定了此类行为的单位犯罪。

  【解读】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修正案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军队形象、声誉,保障部队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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