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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半年侦查监督、公诉、死刑复核检察工作

 [日期:2015-12-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下半年总的工作要求是把侦监、公诉、死刑复核检察工作纳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格局,以依法打击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为抓手,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建设高素质队伍为保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公诉、死刑复核检察工作,推动工作取得新的进步。

一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作用,强化依法打击犯罪工作。

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保持对严重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证券内幕交易、制假售假、非法传销、破坏环境资源等严重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重从严打击严重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和严打整治,维护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的安全。

要强化出庭公诉工作,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分管检察长或者公诉处(科)长要亲自出庭,从今年起,省、地、县三级分管检察长出庭数不少于一、二、三件。要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凡在什么范围有影响的案件,就要在什么范围调配优秀公诉人出庭公诉、指控犯罪。

要总结新类型案件的批捕、起诉经验,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

二要强化诉讼监督。坚持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要以保证侦查活动合法为重点,深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强化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的监督,排除非法证据。要运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成果,并针对专项检查中梳理出来的突出问题,完善监督方式,促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取得新突破。要继续研究死刑复核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死缓裁判监督、死刑政策适用等问题,为死刑复核监督正式实施作好准备。对实践中存在的监督不力、监督不及时、片面追求数量、为转移缠访闹访而乱监督、乱抗诉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认真吸取赵作海错案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强化对办案质量极端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特别要严格证据标准,认真执行“两高”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中,根据这两个规定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凡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不能定案。要注意分析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可能给审查批捕工作带来的影响,正确认识赔偿与错捕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价批捕质量,既要防止把关不严、不该捕而捕,又要防止因怕赔偿而该捕不批捕。

四要延伸职能,深化内涵,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既要依法办理好案件,又要促进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解决。重点要向修复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犯罪、防范办案风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延伸职能,深化内涵。

五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落实“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老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结合办案促成刑事和解,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积极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深化“未检”工作专业化。

六要落实改革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根据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善侦查监督、公诉制度和机制。

七要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能力建设、专业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积极参加创先争优、主题实践等活动,并强化对自身监督,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不断提升执法形象和公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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