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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惩处与预防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刘继雁、李贤华   阅读:2
核心提示:

 域外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惩处与预防

 

 近段时期,全国各地接连曝光多起性侵幼女案,由此引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关切。事实上,儿童性侵害问题存在于世界各国。性侵儿童不但挑战人伦道德的底线,也触犯法律规定的红线。在惩处性侵儿童罪犯、防范儿童遭性侵方面,每个国家的方式方法各不相同。单纯依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非一剂万能药,但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构筑起严密的法律保护网络,才能达到预防与震慑的目的。世界各国应对儿童性侵问题的举措,对于时下的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法网严密 日本早在1999年通过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有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到处罚;与未成年女孩在外过夜,未经过家长同意按绑架罪论处。在美国,轰动性案例往往能促成国家对社会群体保护机制的不足进行反思,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1994年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被害后促使美国通过“梅根法案”;2005年佛罗里达州9岁女孩杰西卡被害后,该州通过“杰西卡法案”,目前全美已有45个州通过了各自版本的“杰西卡法”。美国法律规定性侵者每到一个地方居住都必须先到当地警方备案,对曾经犯案两次以上的性侵者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韩国永久禁止有性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已在国内的将被强行驱逐出境。德国还规定,异性老师不能单独与孩子待在一间屋内。

  二是量刑较重。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尽相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佛罗里达州“杰西卡法案”规定对12周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犯,一律重判至少25年有期徒刑或终生监禁,不得假释;有5个州甚至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德国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包括雏妓)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韩国针对儿童性犯罪最高刑期可至50年。

 三是惩处多样。欧美国家针对恋童癖及惯犯普遍实行“化学阉割”,通过注射药物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而波兰则可以对罪犯进行强制“阉割”。捷克甚至可以对性犯罪者实施“物理阉割”,负责监管行刑过程的专家称这是缓解遭遇极度性紊乱的犯罪者性冲动的最成功办法。韩国是首个引入“化学阉割”的亚洲国家。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对性侵犯未满16岁儿童的初犯和再犯者一律进行“化学阉割”,在出狱前2个月开始,最长时间为15年。2012年8月30日韩国罗州市一7岁女童遇害后,韩国政府扩大了性犯罪者“化学阉割”的实施范围,把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对未满19岁的未成年人实行性犯罪行为的案犯。在新加坡,性侵儿童不但要被判入狱,还有可能受到“鞭刑的严酷惩罚,用宽板藤条打臀部,打完第一下涂抹止痛膏后,过几天再打第二下,再涂,依此类推,直到6下全部打完。

  四是注重防范。性侵儿童者普遍是惯犯,所以预防再犯显得尤其重要。美国警方会录取性犯罪者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部分州假释的性侵犯者需在脚踝套上GPS系统,不得在距学校、教堂、公园等场所300米范围内工作生活;佛罗里达州“杰西卡法案”规定对12周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者获释后将终生佩戴GPS、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还有专门的机构对于出狱之后的性侵犯罪人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评估,以达到抑制的目的。韩国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对向未满13岁儿童进行性暴力侵犯或有强奸犯罪前科者佩戴“电子脚镣”,24小时定位追踪。

五是允许公开性犯罪者个人信息。为了儿童的权利,性犯罪者的隐私权必须做适度让步。自1998年起,美国就创建“全美性侵信息数据库”,对有性侵幼儿犯罪史的重点人物实行强制性信息登记,包括照片、指纹、住址等,这些人的信息会被警方用通告的方式告知社区,用当地常用的媒体进行播报,并将其带有照片的资料张贴到人流量较大的超市、社区中心公告栏,同时整理上传至专门网页,供大众防范。美国“梅根法案”规定性侵者出狱后,须在社区登记报备个人行踪、住址、驾照号、体貌特征等,警方将上述信息在社区和互联网公布,提醒公众留意防范。韩国女性家属部根据“对儿童和青少年有关性保护的法律”,对于法院判决公开信息的性犯罪者,将通过因特网公开其人身信息,时间最长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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