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怒江州毒品案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以怒江中院近五年一审案件为例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位于云南西北部,地处东经98°09′—99°39′,北纬25°33′—28°23′之间。东连迪庆藏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市、西邻缅甸,南接保山市,北靠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国境线长449.467公里。南北最大纵距320.4公里,东西最大横距153公里,总面积14 703平方公里。全州人口53余万,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总人口的92.2%,其中僳僳族占51.6%。因与境外毒源地缅甸毗邻,边境线长且无天然屏障,通道较多,出入方便,怒江州成为不法分子贩毒运毒的首选地之一,怒江也从而成为禁毒斗争的前沿阵地。
一、怒江中院近五年来一审毒品案件审理情况
2010年至2014年,怒江中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共69件,占受理刑事一审案件数的30﹪左右,涉案人员共计151人,男性137人,女性14人。从年龄结构看,18—40岁以下122人,40岁以上29人;从籍贯看,怒江本地70人,省内其他地州56人,外省16人,外国(缅甸)9人;从职业看,农民89人、无业人员58人,公职人员4人;从处刑情况看,判处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19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32人。通过对以上统计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毒品犯罪以男性为主,女性也占有一定比例,年龄主要为18—40岁的中青年,共122人,占罪犯总数的81%,犯罪分子州内与外地州人数基本持平,审判实务中多为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缴获的毒品为鸦片、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总体而言,在严打毒品犯罪的态势之下,境外毒品向怒江的渗透得到有效遏制,但因怒江特殊的地理位置,毒品对边境渗透的总体趋势没有改变,打击毒品犯罪依然任重道远。
二、怒江州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毒品多头入境,种类以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主。犯罪分子利用边境高山峡谷、丛林等天然屏障,大多采用走小路绕关避卡、逃避检查,将毒品走私入境,再伺机贩销内地。例如:2013年3月14日怒江中院审结的一起毒品案件。蜂某夫妇邀约和某到缅甸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准备到兰坪贩卖。三人先从兰坪驾车至泸水县片马镇,并偷越国境到缅甸大田坝,购买到毒品后由熟悉山路的和某携带毒品,徒步翻越高黎贡山到达泸水县秤杆乡,蜂某夫妇则驾车前往接应。之后和某则再次携带毒品徒步翻越碧落雪山前往兰坪县兔峨乡,蜂某夫妇遂驾车前往接应,后三人在兔峨被人赃俱获。犯罪分子为达目的可谓翻山越岭、跋山涉水。
(二)外地州人员跨区域贩毒案件仍然存在,涉案毒品数量大,并且有上升趋势。近五年审结的一审案件中,省内州外的犯罪分子籍贯为保山、大理、丽江、德宏等;外省籍的犯罪分子为四川、甘肃、黑龙江等,尤其以四川凉山籍人员为主。州外人员到怒江实施毒品犯罪一般为共同犯罪,分工协作,组织严密,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如 2011年8月30日 查获的甘肃籍马某某运输毒品一案,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 33750克 。又如 2013年10月8日 审结的四川籍沙某等人结伙到云南贩毒案件,查货的毒品海洛因数量重达 6210克 。
(三)毒品犯罪呈组织化、专业化、团伙化,分工严密,人货分离,手法各异,藏毒方式多种多样。近年来,有不少毒犯将毒品藏入体内运输,也有用磁铁捆绑毒品后吸附在车顶或车底盘,犯罪手段极为隐蔽。
(四)利用高科技通信手段实施毒品犯罪为常见手段。毒贩老板多为幕后指挥利用手机遥控指挥马仔运输,实行单线联系,反侦察意识、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五)犯罪主体绝大部分为农民及无业人员。近五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绝大部分为农民及无业人员,其中农民89人、无业人员58人,所占比例高达97﹪,且“马仔”较多。有相当数量的被告人仅仅为得到二、三千元的报酬,冒险为毒贩运输毒品,或为毒贩交、接货,充当犯罪工具。
(六)州内犯罪主体来源地较集中,主要为泸水县洛本卓、福贡县上帕镇古泉村等地。该地区毗邻毒源地缅甸,出入境便捷,加之地处高寒山区,气候恶劣,山高路陡,生产结构单一,经济发展缓慢,自然生态环境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极度贫困,文化层次也较低,因此,就业门路极端狭窄。除住房外,整个家产不足千元者大有人在。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差距,使得他们在流动过程中无法谋到正当的职业,为了改变自身物质生活需求匮乏的实际,他们铤而走险加入到付出劳力、脑力少,获取利润高的贩毒者行列。少数通过贩毒改善生活条件的村民以彩票中奖为由,竟通过放鞭炮、宴请等方式炫耀其“致富有方”,反映出当地毒贩活动猖獗,禁毒斗争形势严峻。
三、怒江州毒品犯罪活动的诱发原因
(一)贫穷是农民涉毒犯罪比例居高的重要原因。大部分涉毒人员为青壮年农民,但没有一技之长,就业困难,为了摆脱生活窘困的局面,不思勤劳致富,妄想一夜暴富,铤而走险踏上毒品犯罪之路。
(二)涉毒犯罪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近五年涉案的151人中,有83人文化程度为小学及文盲,61人为初中及高中文化,7人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涉案农民大都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毒品犯罪的严重性的认识,为了微薄的非法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三)盲从心理导致外省青年毒品犯罪增多。在运输毒品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省青年,外出打工,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加之对金钱的渴求,在所谓“老乡”的劝说、引诱下为其到云南运送毒品。例如:2013年10月11日审结的山东籍女性郝某,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一“老乡”,在“老乡”的教唆下,以到云南既可以旅游又可以赚钱为由,伙同他人从广东乘车到怒江,并从泸水片马出境为他人运输毒品。
四、审理毒品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被告人身份情况核实问题。在审理个案过程中,有部分被告人声称系缅甸籍人,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其身份的证据,通过调查核实亦不能查明其详细身份信息,实践中一般认定其为无国籍人。被告人身份详情不明问题,对法院认定事实和量刑客观上存在较大影响:一是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是一些案件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涉案毒品数量大,但法官在量刑时却受限于主体身份不明,量刑时难以定夺,造成罚不当罪;三是被告人是否系累犯、毒品再犯,无法查清。
(二)被告人口供不实。在审判实务中,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对于查清整个犯罪的来龙去脉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但很多情况下,到案的被告人往往抵赖罪行、避重就轻,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近五年中院一审69件毒品案件中,普遍存在被告人口供不实、口供不全、供述反复等等情况。笔者认为主要有下列原因:一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均只从利己角度出发,避重就轻、趋利避害、各执一词,甚至同一被告人前后供述都不一致,真伪难辨,使整个的案件事实模糊不清,办案人员只能基于在案的证据认定出大概的犯罪事实,笼统认定,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导致被告人不肯认罪伏法。二是实施毒品犯罪人员或受到反侦查训练,或受过毒贩的教唆,或被抓之前犯罪嫌疑人相互有过交流,错误认为坦白交待,必处死刑无疑,故抵死不供。三是有的案件系同乡、家族拉帮结伙实施犯罪,受民族习俗、乡规民约、家族血缘关系的影响和限制,被告人互相包庇、有意不供。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难以查清。在调研过程中与办案法官交流,普遍反映“毒品案件越办越不会办”。毒品案件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法院办案时对证据证明标准并不会因其特殊而降低要求。共同犯罪中对各被告人作用及地位划分就是办案过程中“越办越不会办”的缩影。从调研的案件分析,被告人到案后一般都交代是受人指使或欺骗为他人运输毒品。但其口供是否可信、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往往使法官难以判明。如前所述,在查获的共同犯罪案件当中,由于普遍存在被告人口供不实的问题,一案中各被告人的交待往往各执一词,互相推诿、不能吻合,在互相如何认识、谁邀约谁、行程、毒品、毒资的来源、去向、各人与毒品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均不明朗,造成具体案情无法明确查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没有明确的显现,法官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艰难地进行分析和认定。部分案件中,虽然通过对有关迹象、线索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背后有人指挥,但因为运毒者、接毒者多系临时雇佣或一般“马仔”,并非贩毒集团的固定成员,只负责犯罪的某个环节或某项具体任务,对犯罪团伙的内幕并不掌握,且多系单人成行,与组织者单线联系,行动诡秘,即使其供认或指认了也是单一或一对一的口供,证据单薄。有的案件中虽然同时查获了押货的犯罪嫌疑人,但一同押货的毒品犯罪分子拒不承认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有增无减,毒贩也在研究有关法律,并且心存侥幸,尽可能的利用法律的尺度逃避打击。
(四)审理阶段补证补查困难。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从所周知,但毒品案件特殊性决定其证据范围相对狭窄,因此,毒品案件取证的及时性尤为关键。部分案件到达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却常常感到还有这样那样的证据需要补强。少数案件当中,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够强,或因警力不足疲于应对,存在收集证据不全或取证程序不严等问题。如有的案件该提取指纹的没有提取;有的案件没有及时调取电话通话清单;有的案件讯问笔录记录得过于简单、讯问次数过少,侦办人员缺乏讯问技巧,在被告人承认犯罪有了初步交代时没有“乘胜追击”,从各个角度细问各个环节,给审判环节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案件到达审理阶段时进行补证,存在如下困难: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毒品案件的取证方向、证据证明标准、罪与非罪等方面认识还不够统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客观上确实存在取证困难,而法院审理时又遭遇了定罪处罚难,各有本难念的经。二是在审理阶段进行补证,早已时过境迁,多数证据难以查取,如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通话清单记录,电讯部门过了一定时限后就不再保留,如不及时提取,逾期就无法查到。三是法院受理案件有严格的审理期限,刑事审判庭常年来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办案期限本已紧张,如还需补证,法官的时间精力十分有限。
五、怒江州遏制毒品犯罪的对策
在毒品案件的审理中,怒江中院始终坚持贯彻国家禁毒方针,对毒品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在审判实践中,严格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准确把握审理毒品会议纪要精神,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处理好该类案件。近五年来,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所有毒品案件,都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案件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把每一件毒品案件都办成铁案,严厉、准确、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结合禁毒日和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毒品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多种工作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认识毒品的危害,提高民众远离毒品的意识,扩大禁毒成果。
(一)加强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从重从快打击毒品犯罪。依法严惩涉毒犯罪分子,保持严打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威慑。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要统一思想认识,在管辖和证据的采集等方面能统一协调,并定期通报情况,使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渠道保持畅通,从重从快办理,保证对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及时性。坚决打击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涉毒数量较大、贩毒、运毒的首要分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等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坚决遏止毒品的泛滥;对于那些涉毒初犯、偶犯、青少年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同时依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予以从轻处罚。
(二)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时刻提醒人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抑制毒品犯罪需要全民参与,因此要加强禁毒宣传,使全体国民认清毒品的危害性,提高国民禁毒意识。首先,把学校作为禁毒宣传的重点,加强正面教育,采取多样的生动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他们远离吸毒者,远离染毒高危场所,提高学生的识毒防毒能力;其次,以“阳光司法”、国家禁毒日、宪法日活动等为契机,通过组织群众旁听或者对典型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巡回法庭审理,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最后,应深入到农村、城镇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作用,重点针对社会青年、流动人口、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让人们了解毒品的危害,教育人们积极参与到禁毒预防工作,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对涉毒高危人群的帮教和监管,并切实做好就业安置工作,鼓励合法致富。针对刑满释放的毒品犯罪分子,落实好帮教制度,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针对吸毒者,除了有条件的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外,也重视吸毒人员的心理矫治,帮助其建立坚决拒绝毒品的决心和信心,并完善涉毒高危人群的监管制度,定期回访。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尤其是做好待业青年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创造、积累财富。
(四)加大对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大多数毒品犯罪发生在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私人出租屋等,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纵容贩毒吸毒,使这些场所成为毒品的重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基层社区的力量。加大对毒品犯罪案件多发地一些中低档宾馆的日常管理力度,全力打击零星贩毒活动,让社会丑恶现象无处遁形。建议对重点场所营业主、房东加强场所内的监管,严格实行的身份登记制,做到对场所内涉毒零容忍,职能部门也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场所进行暗访,一旦发现营业主、房东默许犯罪分子涉毒犯罪或容留吸毒人员吸毒等现象,应给予严厉处罚,迫使经营业主、房东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加强监督,守法经营,严格将毒品拒之门外。
(五)正确对待被告人口供不实问题。针对被告人口供不实问题,怒江中院的具体做法是在质证认证阶段将正确适用证据规则与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正确对待被告人的合理辩解,必要时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严格依照法律及审理毒品案件的相关会议纪要精神进行。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主观不明知是毒品”作无罪辩解,对于该情形不能仅凭口供,应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对于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具有绕关、拒捕等行为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同时,对于证据确实缺失的案件,坚决贯彻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
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不仅需要公检法部门共同联手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杜绝毒品犯罪,政府职能部门也应注重对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开展有意义的文体活动,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在全社会形成禁毒反毒的良好社会风尚。
(作者单位:怒江中院 范冬云 宋学才 和树宏 寸镱庭 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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