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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对量刑意义重大

 [日期:2015-11-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48
核心提示:

 准确界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对量刑意义重大

 

    案例:

  现年57岁的被告人孙豪,是河南禹州市人,在城区经营了一家个体化工产品门市部。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份,在未办理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备案的情况下,孙豪先后七次在郑州市一家建材商行的赵天有处购买盐酸7吨。此后,孙豪将盐酸对外进行销售。2013年4月,公安机关查获了孙豪尚未销售的盐酸538公斤。

  庭审中,被告人孙豪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未经备案不准许购买、销售盐酸,且盐酸没有流入制毒分子之手,未被用于制作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豪、赵天有违反国家规定,未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擅自购买、销售可以制毒的盐酸,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豪、赵天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分析: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案中,如果孙某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那么他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他明知犯罪分子制造毒品仍然向其销售,则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而制造毒品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因此二者差别极大,律师准确定性对被告人来讲意味着生与死的关系,故律师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水平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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