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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骗色行为按照嫖娼处理是否违法的答复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问题:目前全国类似新闻已经出现了好几起!骗色者被当作卖淫嫖娼处罚!卖淫嫖娼要求是财物和色情的交易,不给钱就应当不构成卖淫嫖娼。行为人以骗色的目的,。谎称给钱,其实不给钱,骗了色以后就逃跑,拒付嫖资,这明显与嫖娼不符合,主观不是嫖娼心理,只是想骗妓女上床的骗色行为,不构成主观要件,客观实际也没给钱,不构成客观要件,仅仅是卖淫女以为会给钱受骗了而已!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类骗色行为根本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过处罚,所以公安机关对此行为以卖淫嫖娼来处罚纯属滥用职权!希望公安部给以答复!如果仅仅因为行为可恶就类推成嫖娼,那有违法律精神!有违法律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答复部门: 公安部 答复时间: 2012-02-2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谈好价格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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