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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2012]1号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是否能作为认定吸毒史证据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后,应当询问、核实其身份、吸毒史等情况,并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吸毒人员对公安机关动态管控数据库中的身份、吸毒史等信息真实性无异议的,办案部门可以打印并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作为证据使用;吸毒人员有异议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原查处地公安机关调取吸毒史处理决定原件或者重新加盖原查处地公安机关印章的复印件。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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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 吸毒人员在戒毒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量刑标准: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容留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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