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发布后,截止到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不含直属事业单位)共有24个,分别为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其改革历程为:
一、刑事审判第一庭至第五庭: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将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开始扩大设置,在原有的刑一、刑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三个刑事法庭,以备对各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工作刑一庭至刑五庭案件和区域分工》,刑一庭至刑五庭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分别为:刑事审判第一庭: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广东、广西、海南;刑事审判第二庭:刑法第三章经济犯罪、第八章职务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涉外犯罪);刑事审判第三庭:华北地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湖南、湖北、河南;刑事审判第四庭: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安徽、浙江、福建;刑事审判第五庭:西南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上海、江苏、江西。
二、执行局:2008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法发[2008]31号),将其原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其职责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
三、赔偿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法发[2008]34号),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此前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仍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为:一、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对决定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3、省级行使国家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经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仍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对决定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5、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请示的案件;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决定、驳回申诉通知等,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案件。)二、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8、申请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案件;9、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案件;10、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不服,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后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确认案件。)三、其他工作(12、起草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关的司法解释;13、对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进行调研指导;14、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注:2004年时,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明传[2004]473号),将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由原行政审判庭调整至审判监督庭]。
四、立案一庭、立案二庭:200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正式成立。立案一庭的职责为:受理各类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对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等。立案二庭的职责为:依法受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为可能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参与起草司法解释。
五、审判管理办公室:2011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2号),规定“审判管理办公室定位与基本职责:15、加强审判管理,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沟通的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院长的参谋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人民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审判管理的职能。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16、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整体合力。”2010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原立案一庭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职责调整至审判管理办公室。
六、司法警察局(未设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警察局(应当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门,属于本院一级内设机构。)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机构为政治部内设的警务部(属于政治部的内设机构),这一点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通知
(法规来源:商务部网站policy.mofcom.gov.cn/blank/claw!fetch.action?id=G000097219)
法发[2000]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2000年11月27日我院党组第52次会议的决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印发给你们,供你院在机构改革中确定内设机构时参考。
2000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厅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
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负责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定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外派出国留学、审定法官学院年度培训计划、会同法官学院组织全国法官教育培训重点教材的编写、编制短期培训经费预算方案。
4.依据《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制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勤、训练、考核和警衔评授等方面的实施条例、办法和意见;协调和开展与其他警种间的警务工作;负责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部、法官管理部、宣传教育部、警务部。
(三)立案庭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3.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四庭
1.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赔偿办
1.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一)审判监督庭
1.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二)执行工作办公室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十三)研究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
3.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4.负责司法统计。
5.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6.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7.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8.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9.指导少年法庭工作。
10.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
(十四)外事局
1.负责组织人民法院与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2.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外事工作。
3.办理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
4.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外交部与外国司法协助谈判的组织、指导工作。
5.编译国外有关资料。
(十五)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1.负责对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和司法科学技术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协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司法鉴定等司法科学技术的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3.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司法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4.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5.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6.指导和监督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和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十六)监察室
1.主管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3.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
4.调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等决定。
5.受理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6.制定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七)机关党委
1.提出机关党的建设规划,领导所属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2.负责审批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党总支、支部的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审批所属临时党委、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决定。
3.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
4.监督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党风党纪,受理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查处违反党纪事项。
5.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
6.执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未列入本次机构改革范围,职能不变。
上述各审判庭职能为各自的主要职能,此外,各审判庭都具有下列职能:
1.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
2.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4.参与起草相关司法解释。
5.开展相关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及协调。
各内设机构其他未写明的职能,作为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由各内设机构办理。
二、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一)机关服务中心(对外称机关服务局)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计划和需求,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履行服务合同。
2.管理机关交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3.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4.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逐步增强自给能力,减少国家财政支出。
5.承担其他服务事项。
(二)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筹备)
1.负责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工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服务工作的计划和需求,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履行技术服务合同。
3.管理机关交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4.向人民法院及其他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技术和司法鉴定技术服务。
5.办理其他科学技术服务事项。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发现原判量刑不当需改判死刑应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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