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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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基准刑调节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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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 |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 |
可以减少20%以下 |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 |
可以减少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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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罪 |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可以减少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退赃退赔 |
盗窃等单纯侵财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 |
可以减少10%—30% |
抢劫等暴力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 |
一般可以减少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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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退赃退赔的 |
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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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可以减少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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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 |
一般不予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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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的 |
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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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退赃、退赔的 |
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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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退赔的 |
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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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型案件因个人挥霍等主观原因未能退赃、退赔的 |
可以增加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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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退赃、退赔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的 |
可以增加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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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 |
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 |
可以减少10%-30% |
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
可以减少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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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 |
可以减少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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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 |
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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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在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
可在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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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 |
可以增加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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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谅解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减少20%以下 |
犯罪较重的 |
可以减少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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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 |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
可以减少15%—30% |
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 |
可以减少1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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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 |
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 |
可以减少20%以下 |
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
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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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 |
可以增加10%以下 |
利用特殊群体犯罪 |
对于故意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的 |
可以增加10%-20% |
黑恶势力 |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
可以增加20%以下 |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可以增加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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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人员犯罪 |
对于犯罪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暴力型犯罪的 |
可以增加10%-20% |
对于犯罪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非暴力型犯罪的 |
可以增加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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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期间犯罪 |
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的 |
可以增加10%-20% |
以救灾款物等为犯罪对象的 |
适用前款规定幅度的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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