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
||
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的,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有期徒刑六个月 |
|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 |
|
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 |
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每增加一人轻伤 |
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每增加一人重伤 |
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
每增加一人死亡的 |
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
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
|
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
||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