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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检举厅长副市长构成重大立功获轻判

 [日期:2015-11-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检举厅长副市长构成重大立功获轻判

 

案例

 20151125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上诉人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今年3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帅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期间还检举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的职务犯罪案件,两案均查证属实并且可能构成判处被告人无期以上徒刑,可以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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