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检举厅长副市长构成重大立功获轻判
案例
2015年11月25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上诉人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今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帅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期间还检举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的职务犯罪案件,两案均查证属实并且可能构成判处被告人无期以上徒刑,可以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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