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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立案条件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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